(2016)豫08刑更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瑞林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瑞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94号罪犯李瑞林,别名李林贵,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安龙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瑞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1月2日入监。于2010年9月26日减去刑期1年、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刑期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李瑞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的建议。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瑞林于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和2005年2月6日晚11时许,伙同他人在安阳市化肥厂和安阳市九龙矿业有限公司,盗窃电缆线、强磁导向辊等物,总价值114928元。该犯在犯罪时系主犯。罪犯李瑞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6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瑞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瑞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瑞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