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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曾建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220号罪犯曾建平,绰号“建平”,男,出生于1987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2012年5月3日罪犯曾建平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开江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赃款12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10月24日止。罪犯曾建平于2013年12月4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曾建平应于2022年10月2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曾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0分。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建平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鞋帮生产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6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曾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