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9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袁胜国诉余大林、谭玉琼、余静、韩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胜国,余大林,谭玉琼,余静,韩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袁胜国,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余大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8日,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谭玉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6日,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余静,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1日,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韩潮,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2日,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袁胜国诉余大林、谭玉琼、余静、韩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大林、谭玉琼、余静、韩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余大林、谭玉琼、余静、韩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1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