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特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鲜建明与苟纯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鲜建明,苟纯英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特269号申请人:鲜建明(系苟纯英的丈夫),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艾岚,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苟纯英,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鲜建明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苟纯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申请人鲜建明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鲜建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鲜建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鲜建明撤诉。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