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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高向东与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向东,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675号申请执行人高向东。被执行人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向东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的(2015)榆行初字第00051号行政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二项法律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二项义务,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自动履行该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于2016年9月6日作出榆公交决字[2016]第610800-290003121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送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榆行初字第00051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钟改琴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