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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郝西龙与雷宽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西龙,雷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郝西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雷宽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西龙与被执行人雷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宽平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宽平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姜学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