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焦某、薛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某,薛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535号申请人:焦某。被申请人:薛某。申请人焦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薛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焦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焦某申请撤回宣告被申请人薛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焦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