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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舞钢市森林公安局与吴自修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吴自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81行审112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威,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喜克,男,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二龙,男,舞钢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吴自修,男,住舞钢市。申请执行人舞钢市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舞钢市森林公安局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舞森公罚书字(2015)第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舞森公罚书字(2015)第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精神,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舞钢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舞森公罚书字(2015)第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二、对申请执行人舞钢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舞森公罚书字(2015)第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计50株”由舞钢市森林公安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祥代理审判员 :吴苏红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美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