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1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道铜与闽侯县廷坪乡盘岭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道铜,闽侯县廷坪乡盘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1民初3457号原告:林道铜,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闽侯县廷坪乡盘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廷坪乡盘岭村。法定代表人:林道勤,系村主任。原告林道铜与被告闽侯县廷坪乡盘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盘岭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道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盘岭村委会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道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盘岭村委会偿还欠款5243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林道铜放弃要求盘岭村委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988年至1996年间,盘岭村委会数次拖欠林道铜三轮车、拖拉机运费以及文化用品购买费用共计5243元,至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林道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盘岭村委会未作答辩。林道铜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两张欠条,拟证明盘岭村委会拖欠林道铜三轮车、拖拉机运费以及文化用品购买费用共计5243元。盘岭村委会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林道铜提供的证据形式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且盘岭村委会未出庭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2月5日,盘岭村委会向林道铜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欠林道铜1995年12月5日及1996年的三轮车运费及“店数”共计3779元。2012年8月16日,盘岭村委会又向林道铜出具一张《欠条》,确认因在1988年至1992年建新学校和桔场、公路等,欠林道铜运费2964元。时任及历届盘岭村委会的村长、书记均在上述两张《欠条》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后林道铜在2012年8月16日的《欠条》上记载的“已收壹仟伍佰元正”下方亲笔签名确认。本院认为,盘岭村委会拖欠林道铜运费及购买文化用品费用的事实有盘岭村委会出具的两张欠条为凭,盘岭村委会未出庭对林道铜的主张进行反驳,故可以认定欠款事实存在,盘岭村委会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林道铜诉称,2012年8月16日的《欠条》上其虽有签字确认“已收壹仟伍佰元正”,但该签字是受村委会的胁迫,实际上村委会并未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林道铜。对此,林道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其在诉讼请求中已将该1500元从欠款总额中扣除,故对林道铜主张盘岭村委会偿还欠款52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盘岭村委会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林道铜主张盘岭村委会偿还拖欠的款项524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闽侯县廷坪乡盘岭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道铜欠款52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闽侯县廷坪乡盘岭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主要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