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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执5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临海市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吕文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吕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5258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企业经济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文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民初28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文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文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吕文明(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4的存款人民币28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凌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