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凤杰与杨学礼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凤杰,杨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797号申请执行人:潘凤杰,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杨学礼,男,1966年8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潘凤杰与杨学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53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忠宝代理审判员 白会民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