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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异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关于刘小丹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丹,湖北瑞德福祥典当有限公司,武汉市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殷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异653号异议人(案外人)刘小丹,女,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瑞德福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中山大道1541号新阳金城B栋一层8、9室。法定代表人范文俊,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潜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殷和平,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湖北瑞德福祥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潜江有限公司、殷和平典当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刘小丹对本院(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29号函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刘小丹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刘小丹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丹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