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金华与长春市兴旺建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华,长春市兴旺建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华被执行人:长春市兴旺建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102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兴旺建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5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