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法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普洱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健康、陈雪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陈雪,李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法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普洱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男,哈尼族,生于1984年8月5日,初中文化,系普洱康鑫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陈雪(系张健康之妻),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24日,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李东华,男,1971年10月20日生,苗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思茅区。申请执行人普洱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健康、陈雪、李东华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普洱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健康、陈雪、李东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健康、陈雪、李东华向申请执行人普洱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51084.45元,律师费15521.6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311.00元,申请执行费8159.00元,共计584130.1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健康、陈雪、李东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