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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顾树莲与韩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树莲,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顾树莲,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韩飞,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4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18000元,并已发还了申请人顾树莲。剩余款项,申请人提出申请,说明被执行人韩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先终结该案的执行。同时本院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