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国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军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国军,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捕前租住于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同年1月1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辩护人李秋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军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军及其辩护人李秋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国军得知河北省乐亭县水韵名居工程需要电缆,遂找到河间市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某组织货源,赵国军在未取得天津小猫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一电脑打印部伪造了天津小猫线缆有限公司委托河间市常丰线缆有限公司加工线缆的委托书,于2013年5月17日用伪造的天津小猫有限公司印章与河间市常丰线缆有限公司签订140万元的线缆合同。赵国军将线缆向乐亭县水韵名居工程供货,该工程向赵国军支付货款后,赵国军陆续给付河间市常丰线缆有限公司75万元,之后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剩余65万元货款。2014年7月2日河间市常丰线缆有限公司向河间市人民法院起诉天津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发现赵国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合同上使用的印章系伪造,遂报案。为向乐亭县水韵名居工程供应电缆,赵国军找到宁晋县的魏某,2013年5月23日,赵国军与魏某签订合作协议,由魏某生产线缆,赵国军伪造天津市华光线缆厂印章,以该厂名义向乐亭县水韵名居工程供货,赵国军与魏某先后签订271.2万元线缆合同,赵国军先后给付魏某157.9万元货款,至2015年6月8日尚有113.3万元货款未支付。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赵国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魏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沧州市公安局沧公物鉴文字(2015)47号、(2016)10号文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国军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国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赵国军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没有异议。赵国军主观恶性较轻,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建议对赵国军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或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国军得知河北省乐亭县水韵名居工程需要电缆,遂找到河间市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某组织货源。赵国军在未取得天津市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一电脑打印部伪造了天津市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委托常丰线缆有限公司加工线缆的委托书,于2013年5月17日用伪造的天津市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印章与常丰线缆有限公司签订140万元的线缆合同。2013年5月23日,赵国军与宁晋县的魏某签订电缆供货协议。次日,赵国军用伪造的天津市华光线缆厂印章向宁晋县白兔线缆厂出具了生产委托书。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赵国军的供述证明:2013年3、4月份,其得知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水韵名居小区项目部需要一批铝合金线缆和铜缆,就向开发商推荐了天津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之后其和水韵名居的开发商李某等人去天津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考察。因为该公司做不了铝合金线缆,其联系河间市常丰线缆公司的业务经理吴某,商定由常丰线缆做这批铝合金线缆,打天津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的商标。过了几天,吴某将拟好的金额140万元的铝合金线缆合同邮寄给其一式两份,其在一个电脑打印店制作了天津小猫特种线缆公司的印章,在合同需方处打印上该印章。其还写了一份天津小猫特种线缆的授权委托书,也用电脑打印上该印章,和合同书一起邮寄给了吴某。天津小猫特种线缆公司不知道这件事。2013年6、7月份常丰线缆全部供货完毕,其给付常丰线缆75万元,尚欠65万元。为了向乐亭县水韵名居工程供货,其与宁晋的魏某陆续签订了金额200万元左右的线缆合同。第一次与魏某签订合同时,其交给魏某一份天津市华光线缆厂的委托书,委托书上的印章是其打印的,天津华光线缆厂不知道这件事。魏某已经供货完毕,其尚欠魏某100万货款。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河间市常丰线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2013年4月底,赵国军给其打电话称他是做小猫线缆的,因为做不了铝合金线缆,想购买常丰线缆公司的线缆。经过几次电话沟通,其与赵国军基本达成合同意向。2013年5月17日,其制作好金额140万元的合同并加盖了常丰线缆有限公司的合同专门用章,赵国军拿走合同后,通过快递把盖有天津市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印章的合同和委托加工授权书邮寄给其。常丰线缆公司供完货,赵国军欠70万元货款不还,其公司起诉天津市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后,发现赵国军和其公司签订合同用的公章是假的。之后赵国军又给付其公司5万元货款,尚欠65万元货款。3.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赵国军打电话让其给唐山乐亭县水韵名居住宅小区工程供应电线电缆。2013年5月23日,其和赵国军签订合作协议。赵国军让生产出的电缆打天津华光线缆厂的厂名,并给生产厂家白兔线缆厂出具了一份生产委托书。其将总价格271.2万元的电缆全部供给赵国军后,赵国军欠其113.3万元货款至今未还。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担任东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2013年其公司用过天津市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的电缆,当时的委托代理人是赵国军。签订合同前,其和赵国军去天津市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考察过,后来签的合同。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担任天津市华光线缆厂总经理,该厂与唐山市乐亭县水韵名居及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叫赵国军的业务员。6.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吴某辨认出被告人赵国军系假冒天津市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的印章与常丰线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人。7.沧州市公安局沧公物鉴文字(2015)47号文检鉴定意见书证明:2012年5月9日委托加工授权书及2013年5月17日的工业品合同中的“天津市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可疑印文,与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中的“天津市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8.沧州市公安局沧公物鉴文字(2016)10号文检鉴定意见书证明:2013年5月24日生产委托书中的“天津市华光线缆厂”可疑印文不是直接盖印形成。9.河间市公安局从常丰线缆有限公司、魏某等处调取的委托加工授权书、工业品合同、生产委托书等书证证明:赵国军向常丰线缆有限公司提供2012年5月9日加盖天津市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印章的委托加工授权书一份,2013年5月17日赵国军与常丰线缆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合同,委托该公司生产金额140万元的铝合金线缆,需方加盖了天津市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印章;赵国军向宁晋县白兔线缆厂出具的2013年5月24日天津市华光线缆厂委托该厂给乐亭县水韵名居工地加工电缆的生产委托书一份,加盖了天津市华光线缆厂印章。10.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出所登记表证明:2016年1月12日赵国军在北京市朝阳区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同年1月14日出所。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赵国军1976年1月22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军伪造天津市小猫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华光线缆厂印章并使用,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国军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国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国军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于凤柱审判员 魏红芳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哈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