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陈长胜与陈达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胜,陈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5执保985号 申请人:陈长胜,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 被申请人:陈达华,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 案外人:汤凤笑,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人陈长胜与被申请人陈达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长胜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长胜和案外人汤凤笑提供其自有的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庆南路9号碧翠园7座202单元为申请人陈长胜作担保。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粤0705民初4105号民事裁定,准许陈长胜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2016)粤0705民初410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陈长胜和案外人汤凤笑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陈长胜和汤凤笑名下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东庆南路9号碧翠园7座202单元一套。 二、在人民币55万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陈达华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兆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金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