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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廖建伟与王芬桃、原审被告黄金姬、李建文民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建伟,王芬桃,黄金姬,李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建伟,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芬桃,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龙、陈丽珍(实习),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金姬,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审被告:李建文,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上诉人廖建伟因与被上诉人王芬桃、原审被告黄金姬、李建文民���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1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廖建伟上诉称,虽然其户籍地在厦门市海沧区,但该房产已经转让他人,其经常居住地在南安市水头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的一类,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廖建伟、黄金姬的住所地均在厦门市海沧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廖建伟上诉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南安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晨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