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豆中华与王冠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中华,王冠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民初2206号原告:豆中华,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810295632。被告:王冠群,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豆中华与被告王冠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豆中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峰,被告王冠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豆中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冠群返还不当利益29689.7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8日,被告王冠群的妻子吕建平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到沈丘县风华学校路口时与刘文军驾驶的箱式货车相撞,造成吕建平当场死亡。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刘文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建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豆中华系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事故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刘文军赔偿死者吕建平的亲属埋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费用共计250000元。刘文军将250000元赔偿款汇入了原告豆中华的银行卡内,交由原告豆中华对死者吕建平的亲属进行分配。被告王冠群与吕建平系老年再婚,吕建平的子女与被告王冠群及其子女就赔偿款的分配发生矛盾。因被告王冠群体弱多病,生活困难,原告豆中华预先向被告王冠群支付了150000元的赔偿款。同时向被告王冠群表明,如经相关机关确认其应得的赔偿金额后,对预先支付的赔偿款多退少补。后吕建平的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笔赔偿款。经沈丘县人民法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吕建平的子女应得赔偿款129689.78元,被告王���群及其子女应得赔偿款120310.22元。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确认的赔偿款金额,被告王冠群多得赔偿款29689.78元。该29689.78元赔偿款已由原告豆中华垫付,赔偿给了吕建平的子女。被告王冠群多得赔偿款29689.78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原告豆中华。被告王冠群辩称,沈丘县人民法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错误,被告王冠群已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裁定驳回被告王冠群的再审申请。被告王冠群正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因身患重病,先前才暂未提出。因沈丘县人民法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的赔偿金额错误,故被告王冠群没有多取得赔偿款。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3月28日,被告王冠群之妻吕建平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到沈丘县风华学校路口时与刘文军驾驶的箱式货车相撞,造成吕建平当场死亡。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刘文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建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豆中华系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事故双方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刘文军赔偿死者吕建平的亲属埋葬费、死亡赔偿费等共计250000元。后刘文军将赔偿款250000元存入原告豆中华的银行卡,交由原告豆中华对死者吕建平的亲属进行分配。被告王冠群与吕建平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王冠群与前妻生育四子,即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吕建平与前夫生育两子一女,即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吕保友系吕建平的父亲。被告王冠群本人并代替其子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预先从原告豆中华处领取了赔偿款133000元,王海里代替被告王冠群预先从原告豆中华处领取埋葬费17000元。后��保友、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笔赔偿款。经本院(2014)沈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各分得赔偿款30000元,吕保友分得赔偿款39689.78元;被告王冠群分得赔偿款90310.22元,王海里分得赔偿款15000元,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各分得赔偿款5000元。被告王冠群及其子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不服该两份判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6日作出(2015)周民申字第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王冠群及其子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王海里的再审申请。现上述两份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确认的赔偿金额,被告王冠群多领取了赔偿款29689.78元,该款已由原告豆中华垫付,赔偿给了吕保友、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后由于原告豆中华向被告王冠群要求返还多领取的赔偿款29689.78元无果,而引起纠纷。上述事实,由王海里的收款凭证、原告豆中华和被告王冠群的银行卡转账清单、吕保友、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的收款凭证、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的证明、本院(2014)沈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周民申字第160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院(2014)沈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王冠群分得赔偿款90310.22元,王海里分得赔偿款15000元,王战力、王井全、王井亮各分得赔偿款5000元,被告王冠群多取得的赔偿款29689.78元,没有合法依据,应为不当利益。因该赔偿款29689.78元已由原告豆中华垫付,赔偿给了吕保友、李开阔、李艳秋、李德重,被告王冠群应将多取得的赔偿款29689.78元,返还给原告豆中华。综上,原告豆中华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本院(2014)沈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周民申字第160号民事裁定书未被撤销,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王冠群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冠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豆中华29689.7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被告王冠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