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祝春梅与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春梅,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祝春梅,女,1944年4月5日出生,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王东萍,系大连市甘井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步云山乡法定代表人:李一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春梅与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其使用的土地。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