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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9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邵德仲与潘昆鹏、殷爱民、哈尔滨市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德仲,潘昆鹏,殷爱民,哈尔滨市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308号原告邵德仲,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潘昆鹏,住广东省油头室澄海区。被告殷爱民,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哈尔滨市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B区50号。法定代表人殷爱民,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德仲与被告潘昆鹏、殷爱民、哈尔滨市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德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德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2200元。审判长  刘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