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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执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义、赵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义,赵玉,王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2178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庆华被执行人:李义。被执行人:赵玉。被执行人:王庆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义、赵玉、王庆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5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义、赵玉、王庆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义坐落于青龙镇南园小区3101号,房屋产权证号00××29,建筑面积115.170平方米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顺伟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滦执字第2178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庆华地址: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被执行人:李义,男,195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龙尾村170214号。被执行人:赵玉,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3组60号。被执行人:王庆新,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杨树窝铺村160659号。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义、赵玉、王庆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5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义、赵玉、王庆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义坐落于青龙镇南园小区3101号,房屋产权证号00××29,建筑面积115.170平方米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祥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许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