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国辉,王雪梅,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辉,陈志强,王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1513号原告:杨国辉,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陈志强,男,27岁,汉族,中国银行鑫海支行银行职员,被告:王雪梅,女,56岁,汉族,退休职工,原告杨国辉诉被告陈志强、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杨国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辉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703.00元,减半收取计2851.50元,由原告杨国辉负担。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