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周琴、XX华等与葛长华、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琴,XX华,陈莉新,陈健,葛长华,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007号申请执行人周琴男。申请执行人XX华。申请执行人陈莉新。申请执行人陈健。被执行人葛长华。被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溪河地税分局。法定代表人潘洪敏。申请执行人周琴男、XX华、陈莉新、陈健与被执行人葛长华、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梅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周琴男、XX华、陈莉新、陈健因周玉英交通事故致死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6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周琴男、XX华、陈莉新、陈健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葛长华赔偿周琴男、XX华、陈莉新、陈健因周玉英交通事故致死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29468.17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0元,余款189468.1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周琴男、XX华、陈莉新、陈健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三、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对葛长华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7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2695元,由周琴男、XX华、陈莉新、陈健负担101元,葛长华、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94元(该款周琴男、XX华、陈莉新、陈健已预交,由葛长华、洪武集团凤阳县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周琴男、XX华、陈莉新、陈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92062.1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92062.17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梅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