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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高旗与徐祥、武汉宇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旗,徐祥,武汉宇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各方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865号原告:张高旗,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罗田县劳务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祥,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被告:武汉宇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村黄埔汽车市场内。被告:长江财产保险各方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街1号光谷资本大厦4楼401室。代表人:赵金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悦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高旗与被告徐祥、武汉宇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高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祥、武汉宇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高旗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高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高旗负担。审 判 长  周 军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邹新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