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宙诺电子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范市春杰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范市春杰模具厂,宁波宙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民终3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范市春杰模具厂。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达蓬村三北路***号。经营者:岑春杰,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宙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法定代表人:周剑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雷光,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慈溪市范市春杰模具厂(以下简称春杰模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宙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宙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春杰模具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宙诺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模具协议》签订之前,依据行业惯例,双方口头约定,宙诺公司作为新模具定作人应预交50000元预订款(即新模具总价款金额的50%),然后由春杰模具厂进行开模,试模成功后,宙诺公司应继续支付剩余价款的30%,此后春杰模具厂才继续完成开模并交付。《模具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就新模具已经试模成功(试模在宙诺公司进行,由宙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外人周剑侠亲自负责,涉案新模具及老V槽模具原本一直在宙诺公司,后因宙诺公司拖欠价款不付,春杰模具厂遂将涉案模具运走),但宙诺公司一直未支付相应价款。2016年1月23日,宙诺公司、春杰模具厂补签涉案《模具协议》,因为当时已经完成试模,所以在涉案《模具协议》中约定“模具无预付款,试模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春杰模具厂认为,宙诺公司当时至少应支付50%新模具价款,但宙诺公司未支付相应价款,而涉案新模具已经完成。春杰模具厂已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就新模具的损失另行提起诉讼,现该案进入预立案阶段,目前正在选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新模具的价值进行评估。故春杰模具厂认为,涉案新模具已经完成,现因宙诺公司违约在先,其无权单方解除承揽合同,春杰模具厂未将该模具交付宙诺公司也无不当;二、关于老V槽模具的修理问题。春杰模具厂认为,经慈溪市龙山镇司法所三北办事处协调,双方已经达成由春杰模具厂将该模具进行修理,宙诺公司支付8000元修理费的协议。现春杰模具厂已经对老V槽模具完成了修理,而宙诺公司并未支付修理价款,故春杰模具厂有权拒绝交付该模具。宙诺公司辩称,一、春杰模具厂针对解除承揽合同后损失的赔偿问题,已经另案提起诉讼,故在本案中无需解决该问题;二、在模具承揽行业中,确实存在定作方预付50%预付款、试模完成后另付30%模具款,余款在交付时付清的行业惯例。但由于春杰模具厂未将宙诺公司此前向其交付的其他两个模具依约返还宙诺公司,而对那两个模具,宙诺公司已经支付了很多价款,故双方就本案所涉的模具特别补签了《模具协议》,约定本案所涉模具无预付款,试模合格后再一次性付清。在签订《模具协议》之前,确实曾进行过一次试模,试模的方式是春杰模具厂将模具制作出来的样品交付宙诺公司,由宙诺公司判断是否合格,但当时对样品经过检验后,宙诺公司认为样品不合格。此后,春杰模具厂未将模具交付宙诺公司,现宙诺公司行使定作人解除权,要求春杰模具厂将已经收到的15680元价款予以返还合情合理;二、就老V槽模具一事,双方的确曾经慈溪市龙山镇司法所三北办事处协调,拟达成由春杰模具厂修理,宙诺公司支付8000元修理费的协议,但前提条件是春杰模具厂必须将尚在其处的其他两个模具一并予以返还,但春杰模具厂并未返还,故最终双方并未就老V槽模具的修理金额、履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老V槽模具现仍在春杰模具厂,且在《模具协议》中也有所涉及。现宙诺公司诉请解除《模具协议》,涉案老V槽模具应当返还,至于经过检测之后,确认老V槽模具已经完成修理之后,宙诺公司是否支付相应修理费及支付金额问题,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宙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春杰模具厂返还宙诺公司预付的模具价款15680元;二、春杰模具厂返还宙诺公司修理的模具,包括老V槽三件套一副、定长器型枪一只、FC热熔尾套一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宙诺公司委托春杰模具厂开发新模具一套(包括主体、蓝壳、蓝盖、配件、V槽),双方未做书面约定。2016年1月23日,双方签订《模具协议》一份,约定:一、至协议签订之日,春杰模具厂已向宙诺公司领取15680元;二、新模具价款为100000元左右,试模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三、修老V槽一副,价格另算。2016年4月6日上午,双方在慈溪市龙山镇司法所三北办事处达成如下意向:修理的老V槽三件套价格为8000元;宙诺公司预付春杰模具厂新模具预付款50000元,春杰模具厂归还在春杰模具厂的模具。因双方对在春杰模具厂的模具数量存在分歧,宙诺公司未在协议上签字。2016年5月20日,宙诺公司委托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童雷光向春杰模具厂送达《律师函》一份,称春杰模具厂开发模具进度缓慢,至今未向宙诺公司交付合格模具,已经超过合理的模具开发周期,继续拖延交付模具会严重影响宙诺公司的生产。要求春杰模具厂在2016年6月20日前向宙诺公司交付合格的新开模具,在2016年6月1日前将委托修理的老V槽三件套、定长器型腔一个、FC热熔尾套模具一副返还给宙诺公司(若届时已经修好,宙诺公司会结算修理费给春杰模具厂);宙诺公司曾委托春杰模具厂加工生产冷接子外壳、蓝壳、防尘帽产品,模具由宙诺公司提供,要求春杰模具厂于2016年6月1日前将这几副模具也返还宙诺公司。若春杰模具厂未能按照上述期限交付新模具,也未与宙诺公司进行新的约定,宙诺公司将通知春杰模具厂终止开发新模具,春杰模具厂损失由宙诺公司自行承担;若春杰模具厂未按上述期限返还修理和占用的模具,宙诺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春杰模具厂于同年5月21日收到该函件后,宙诺公司未向春杰模具厂支付任何款项,春杰模具厂至今未开发完成新模具,也未返还任何模具给宙诺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是否就新模具达成了预付价款50000元的协议,宙诺公司有无权利单方解除合同;二、宙诺公司所称的定长器型腔和FC热熔尾套模具是否在春杰模具厂。对于争议焦点一,宙诺公司认为,双方在慈溪市龙山镇司法所三北办事处确对新模具预付50000元款项达成过意向,但前提是春杰模具厂必须先返还所有宙诺公司存放在春杰模具厂的模具,后因双方就模具返还存在分歧,故宙诺公司未在预付50000元款项协议中签字。因此预付50000元仅仅是个意向,双方实际上未达成协议。宙诺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春杰模具厂认为,双方在慈溪市龙山镇司法所三北办事处达成了新的协议,宙诺公司应先预付价款50000元。现宙诺公司违约未补齐50000元价款,而春杰模具厂为开发新模具已经投入了开发成本,故宙诺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该院认为,宙诺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承揽合同之规定,要求解除《模具协议》,即宙诺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模具协议》与《模具协议》如何履行(承揽人是否投入开发成本以及哪一方违约)无直接关系。因此,该院对双方是否约定了先补齐50000元预付款后三个月交货的事实不进行审查。因案件不涉及赔偿问题,故对于春杰模具厂的投入成本相关证据和事实,该院也不予审查。对于争议焦点二,宙诺公司认为其曾委托春杰模具厂修理定长器型腔和FC热熔尾套模具,上述模具春杰模具厂至今未归还。春杰模具厂认为FC热熔尾套模具是春杰模具厂开发的,其确为宙诺公司修理过,但是已经返还,其未收到定长器型腔。宙诺公司称其于2015年12月委托春杰模具厂修理定长器型腔一个,春杰模具厂予以否认,宙诺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宙诺公司主张的相关事实不予确认;春杰模具厂自认其修理过FC热熔尾套模具,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宙诺公司称因为FC热熔尾套模具试模不合格,没有投入生产就交给春杰模具厂修理,现还在春杰模具厂,但2016年1月23日双方签订《模具协议》确认模具款已经结清,该协议提及了正在修理的老V槽模具,却未提及FC热熔尾套模具和定长器型腔。根据常理,模具款结清后春杰模具厂应该将FC热熔尾套模具和定长器型腔交付宙诺公司,如果FC热熔尾套模具和定长器型腔还在春杰模具厂修理,应该在《模具协议》中与正在修理的老V槽模具一并注明。现宙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1月23日后将FC热熔尾套模具和定长器型腔交给春杰模具厂修理,故对其主张的尚有FC热熔尾套模具、定长器型腔在春杰模具厂的事实不予确认。该院认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性质上可以恢复原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现宙诺公司作为定作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春杰模具厂解除与其签订的《模具协议》,该《模具协议》自2016年8月17日一审庭审该意思表示到达春杰模具厂时解除。协议解除后,宙诺公司有权要求春杰模具厂返还已经支付的15680元以及交付给春杰模具厂修理的老V槽模具一副。宙诺公司的相关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宙诺公司要求春杰模具厂返还定长器型腔一个和FC热熔尾套模具一副,因上述模具不包含在《模具协议》中,而宙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模具尚在春杰模具厂,故对宙诺公司的相关诉请,不予支持。春杰模具厂称其为开发新模具投入了成本,未交付新模具系因宙诺公司违约在先,故宙诺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春杰模具厂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宙诺公司款项15680元、老V槽三件套一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二、驳回宙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0元,由宙诺公司负担251元,春杰模具厂负担157.50元。二审中,宙诺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春杰模具厂向本院提交照片打印件5份及原件1份,春杰模具厂称该打印件涉及新模具,原件涉及老V槽模具,拟证明涉案新模具已经完成定作,宙诺公司已经支付的15680元款项无须返还;老V槽模具已经完成修理,宙诺公司应在履行支付修理费8000元的基础上方能取回该老V槽模具。宙诺公司经质证认为,对5张照片打印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不能反映照片中显示的模具系涉案新模具,宙诺公司于2015年、2016年1月委托春杰模具厂新模具,后双方补签了《模具协议》,该协议签订后,春杰模具厂一直没有交付合格的新模具。对1张照片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照片所涉模具未必是涉案老V槽模具,自2015年起,宙诺公司即将涉案老V槽模具交付春杰模具厂进行维修,但春杰模具厂一直没有维修好,2016年发生诉讼后,宙诺公司通过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给春杰模具厂,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把老V槽模具维修好,或者直接把该模具返还,但春杰模具厂未予理睬。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证据中有5份系照片打印件,且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未经宙诺公司认可,无法认定上述照片打印件所涉的模具为涉案新模具,且即便系涉案新模具,通过照片亦无法直接认定该模具已经完成定作的事实。上述证据中1份照片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经宙诺公司认可,无法直接认定该照片系涉案老V槽模具,且即便系涉案老V槽模具,通过照片亦无法直接判断是否已经完成维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定。因春杰模具厂已就其为开发涉案新模具的损失问题另案提起诉讼,且该模具现在评估作价阶段,故一审法院认定春杰模具厂至今未开发完成新模具不妥,对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宙诺公司、春杰模具厂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属实。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宙诺公司在本案中行使定作人随时解除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春杰模具厂就其作为承揽人为定作新模具而产生的损失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且已经另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令春杰模具厂返还预收价款15680元并无不当。涉案老V槽模具在春杰模具厂的情况属实。春杰模具厂主张涉案老V槽模具已经完成维修,宙诺公司应在支付8000元维修费的基础上才有权要求春杰模具厂予以返还。宙诺公司不认可涉案老V槽模具已完成维修,且不认可双方曾达成8000元维修费的合意。本院认为,春杰模具厂在本案中主张涉案老V槽模具已经维修完毕的依据不足,且未就维修老V槽模具产生的损失提起反诉,宙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将该老V槽模具予以返还,就春杰模具厂因维修老V槽模具而产生的损失,双方可另行厘直。综上所述,春杰模具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元,由上诉人慈溪市范市春杰模具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叶剑萍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军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