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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3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姚新帮与俞建庆、王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新帮,俞建庆,王海燕,俞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3252号原告姚新帮,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李寒峰,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建庆,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海燕,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俞丰平,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姚新帮诉被告俞建庆、王海燕、俞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姚新帮委托代理人李寒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建庆、王海燕、俞丰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姚新帮诉称:2016年3月15日,俞建庆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由俞丰平提供保证。借款后,俞建庆未返还所欠借款。鉴于上述借款发生在俞建庆与王海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视为该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现起诉要求俞建庆、王海燕返还原告借款80000元;由俞丰平对俞建庆、王海燕的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被告俞建庆未作答辩。被告王海燕未作答辩。被告俞丰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15日,俞建庆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由俞丰平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后,俞建庆未返还所欠借款。另查明,俞建庆与王海燕于2015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6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离婚登记信息各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俞建庆向原告借款80000元事实。俞建庆未按约返还所欠借款,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的民事责任。鉴于案涉借款发生在俞建庆与王海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视为该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俞丰平自愿对案涉借款提供保证,鉴于未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依法视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俞建庆、王海燕返还姚新帮借款8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俞丰平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俞建庆、王海燕的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三、俞丰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俞建庆、王海燕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俞建庆、王海燕负担,俞丰平负连带责任。俞丰平对俞建庆、王海燕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俞建庆、王海燕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佳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