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7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卜梓斌、叶罕云与潘青、叶泽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梓斌,叶罕云,潘青,叶泽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244号原告:卜梓斌,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叶罕云,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潘青,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叶泽霖,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卜梓斌、叶罕云与被告潘青、叶泽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卜梓斌、叶罕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卜梓斌、叶罕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