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单忠花与被告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忠花,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4民初573号原告单忠花,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金鑫,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忠花与被告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忠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单忠花负担。审判员 周秀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