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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单忠花与被告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忠花,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4民初573号原告单忠花,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金鑫,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忠花与被告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忠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单忠花负担。审判员  周秀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