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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喜林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刑终45号原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X,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2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5月8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吸食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合并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同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黑0403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XX医疗费人民币一万三千零九十六元五角、鉴定费人民币二千八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七百元、误工费一万四千一百九十元、护理费人民币二千六百八十元,合计人民币三万三千四百六十六元五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王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二、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 力代理审判员 李 蔚代理审判员 李连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培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