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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7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卢福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福明,庄庆玉,黄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7331号申请执行人卢福明,男,1978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庄庆玉,男,1973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银兰,女,1976年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卢福明与被执行人庄庆玉、黄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乐清市法院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庄庆玉、黄银兰应共同偿付原告卢福明借款人民币90万元、利息6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庄庆玉、黄银兰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卢福明向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将案件委托至我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庄庆玉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6号楼3层0303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拍卖已完成,买受人为赵鹏(身份证号:×××),拍卖价款人民币10006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庄庆玉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同时解除该房屋上的所有抵押登记,并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买受人赵鹏(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芳审 判 员  张亚军代理审判员  田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