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雷爱玲与任玲玲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雷爱玲,任玲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8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爱玲,女,汉族,1961年8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郭姣,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玲玲,女,汉族,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雷爱玲因与被申请人任玲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0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雷爱玲于2016年10月20日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查认为,雷爱玲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爱玲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