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葛海兵抢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37号罪犯葛海兵,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海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自2006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安刑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宣判后,2007年9月13日入狱服刑。历经减刑二次,于2010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葛海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葛海兵于2003年12月至2006年12月间,伙同他人在安阳县多,地盗窃通信电缆、铁路钢轨、变压器等财物,作案22起,数额特别巨大。2004年8月30日,被告人葛海兵伙同他人预谋后在铜冶镇拦截一辆拖挂汽车,抢劫司机现金500元。罪犯葛海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葛海兵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葛海兵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海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