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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阚玉略与袁伟伟、邱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玉略,袁伟伟,邱波,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273号原告:阚玉略,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成兵,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伟伟,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邱波,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邱永祖。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鑫,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阚玉略与被告袁伟伟、邱波、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阚玉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玉略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玉略撤回对被告袁伟伟、邱波、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阚玉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人民陪审员  闫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