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5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于进全诉赵委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进全,赵委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483号原告:于进全。被告:赵委员。原告于进全与被告赵委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进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