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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戈延彬与张永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延彬,张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戈延彬。委托代理人孙世建,系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永波。申请执行人戈延彬与被执行人张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丽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毅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