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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郑思杰与郑江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思杰,郑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郑思杰,男,200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方洞镇。法定代理人郑如珍(申请执行人母亲),女,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方洞镇。被执行人郑江龙,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方洞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少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江龙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思杰抚养费5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郑江龙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江龙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时再予以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少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江龙应继续履行(2015)泸泸少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条件可供本院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宗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