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囊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尕玛扎西才让与扎西旺加诉忠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尕玛扎西才仁,扎西旺加,忠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囊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尕玛扎西才仁,系青海省囊谦县人。申请执行人扎西旺加,系青海省囊谦县人。被执行人忠尕,系青海省囊谦县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进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执行案件,其理由为双方之间已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囊执字第21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成林更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羊旺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