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晓霞与王殿树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霞,王殿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3民初731号原告:陈晓霞,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范世来,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殿树,住辉南县。原告陈晓霞诉被告王殿树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世来、被告王殿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殿树赔偿医疗费6199.16元、护理费1488.96元、误工费3350.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00元、法医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0日,陈晓霞、王殿树因土地发生纠纷,王殿树用脚踹在陈晓霞腹部,将陈晓霞踹倒摔伤头部。到医院治疗12天。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王殿树作为村干部故意伤害他人,侵犯了陈晓霞的健康权,为此起诉,请依法判决。王殿树辩称:我不同意赔偿陈晓霞。陈晓霞在住院期间多次回家种地,误工费多要了15天没有依据。事情起因是我们去量土地,陈晓霞拿石头打我、挠我,我只踹了陈晓霞一脚,陈晓霞的胸部及颈部的伤不是我造成的,陈晓霞在事发之后35小时,才去医院治疗。如果当时有伤应马上去医院。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殿树是辉南县朝阳镇红旗村书记。2016年4月29日10时,王殿树与辉南县土地局的工作人员到红旗村胡迷山屯西面测量土地,该土地是低洼和林地,不是基本农田。陈晓霞问王殿树干什么,王殿树说要规划土地,进行测量。陈晓霞说这地方是她种的土地,不让王殿树进行测量。双方发生争吵,陈晓霞对王殿树进行辱骂,扔石头打王殿树,陈晓霞上前打王殿树时被王殿树踹了一脚,陈晓霞被踹坐地上,然后倒在地上。王殿树继续测量土地,双方没有再发生冲突。2016年4月30日9时,陈晓霞到辉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王殿树在测量土地时与陈晓霞发生纠纷,双方在处理纠纷时都采用过激的方式,互相殴打对方,双方都存在过错,陈晓霞、王殿树应承担同等责任,王殿树应赔偿陈晓霞合理损失的50%。陈晓霞的合理损失如下:1、医疗费6198.66元。2、护理费,二级护理12天×124.08元/天=1488.96元。3、误工费,陈晓霞在纠纷发生时从事农业生产,应按农业标准计算,住院12天,出院后医生诊断休息15天,其误工时间为27天。27天×113.96元/天=3076.9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2天×100.00元/天=1200.00元。5法医鉴定费300.00元。6、交通费,陈晓霞没有提交票据,酌定支持就医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12284.54元。综上,王殿树应赔偿陈晓霞医疗费等损失12284.54元的50%计6142.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殿树赔偿原告陈晓霞医疗费等损失6142.27元。二、驳回原告陈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陈晓霞负担57.00元,王殿树负担57.00元。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长龙人民陪审员 陈晓兰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