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卢莹莹与张明照、陈煌盈、蔡宗辉、黄文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莹莹,陈煌盈,张明照,蔡宗辉,黄文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4360号申请执行人:卢莹莹,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煌盈,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张明照,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蔡宗辉,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文灿,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卢莹莹与被执行人张明照、陈煌盈、蔡宗辉、黄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明照、陈煌盈、蔡宗辉、黄文灿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卢莹莹借款本金372905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莹莹与被执行人张明照、陈煌盈、蔡宗辉、黄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明照名下的址在石狮凤里五星庵前长宁路34.36.38号的房地产,并通过淘宝网石狮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均未成交。经通知,申请执行人放弃以物抵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卢莹莹分别与被执行人陈煌盈、蔡宗辉、黄文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张明照、陈煌盈、蔡宗辉、黄文灿尚有案款372905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又较长,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4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