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晟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晟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财保54号申请人重庆市晟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居委。法定代表人卢秋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八段65号。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市晟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晟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800000元和被申请人黔江项目部名义下在建设银行黔江西山支行的账户(50001323600050XXXXXX)资金1000000元予以冻结。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晟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晟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