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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催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衢州全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全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催26号申请人衢州全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866号三区32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8902239-1。法定代表人张洁,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衢州全喜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公告期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3000512376xxxx,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出票人为西安永电金风科技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7868018800013xxxx,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出票金额为xxxx元,收款人为西安捷力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账号为29608037511xxxx,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汇票到期日2016年4月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衢州全喜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衢州全喜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栾 震代理审判员 王 弘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