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威成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熟市威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民催8号申请人常熟市威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铁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常熟市威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常熟市威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威成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萍芳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