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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1902号原告陈某,广西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古城村委会居民。被告利某,广西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古城村委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黄茂光人民陪审员  黄有胜人民陪审员  施 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龙宝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