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全才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全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26号罪犯李全才,化名“张宏发”、“张祥发”、“张先生”,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1日作出(2004)厦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全才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元,拍卖冻结李全才的房产、车位,充抵没收财产,余额发还李全才。宣判后,被告人李全才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64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全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6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全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全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四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八分,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全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全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