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马志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风学,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宏昌公寓2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王太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志广,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马志广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24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与被上诉人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无关,不属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马志广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而原审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原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原审法院应在审查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判。上诉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24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