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明建与鞠光平、马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建,鞠光平,马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民初3833号原告:李明建,男,生于1981年1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山东源诚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鞠光平,男,生于1982年1月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马利丽,女,生于1980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李明建与被告鞠光平、马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鞠光平、马利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由被告向原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鞠光平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8月4日出具借条一份,证实欠款115000元的事实。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未予偿还。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鞠光平未作答辩。被告马利丽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明建与被告鞠光平系朋友关系,被告鞠光平与被告马利丽系夫妻关系。被告鞠光平因工程需资金周转分两次共计向原告李明建借款115000元。分别为:1.2016年2月29日,原告李明建委托案外人魏明军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鞠光平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转款95000元。对此原告李明建提交魏明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魏明军书写的证明原件一份及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易明细及业务凭证原件各一份予以证实;2.2016年7月初,原告李明建又借给被告鞠光平现金2万元。2016年8月4日,原告李明建向被告鞠光平催要上述借款,被告鞠光平于当日向原告李明建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李明建现金壹拾壹万圆伍仟整(手印)(¥115000.00)(手印)借款人鞠光平(手印)2016.8.4XXXXXXXXXXXXXXXXXX(手印)电话:XXXXX****X****XXXXXXXX”。就涉案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上述款项后经原告李明建多次催要,被告鞠光平一直未予偿还。诉讼中,原告李明建提交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一份,用于证实两被告系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涉案借款系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马利丽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明建提交的借据原件可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鞠光平共计欠原告李明建借款本金11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李明建提交的借据原件为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李明建要求被告鞠光平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就涉案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故原告李明建要求被告鞠光平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所有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向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鞠光平与被告马利丽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原告李明建要求被告马利丽对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在被告鞠光平承担的范围内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鞠光平、马利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明建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二、由被告鞠光平、马利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11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6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向原告李明建支付相应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鞠光平、马利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