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河南维都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维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富佑路。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常向东,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维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九九绿墅园2号办公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05226674-0法定代表人孙群堤,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河南维都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维都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维都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维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召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守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