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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孙俊与任丘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任丘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4043号原告孙俊,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任丘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东路战前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0108247-8。法定代表人高继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诉被告任丘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俊撤回对被告任丘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俊承担。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桂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