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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仲祥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仲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仲祥,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临清市金郝庄镇张伴屯村聘用工作人员,住。1998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销赃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6年12月30日释放。2015年8月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吴继林,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仲祥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公诉机关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后本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学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仲祥及辩护人吴继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仲祥在担任临清市金郝庄镇张伴屯村干部期间,于2012年至2014年度,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以本村村民杜某等11户的名义进行虚假上报,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131120元,予以控制支配。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鲁建发[2012]8号文件、临政办发[2012]45号文件、鲁建发[2013]5号文件、鲁建村字[2014]21号文件,申请拨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报告、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追加任务及2013年度危房改造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2014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及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全国扩大农村危房该做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照片、农村危房鉴定表、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表、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身份证复印件,密码凭证、个人业务取款凭证、账户明细、转账凭条,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存折,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账凭证,2013年上半年危房改造款登记表、存折领取登记表,密码变更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金郝庄镇张伴屯村账目,临清市金郝庄镇张伴屯村委会记账凭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收据二份,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证人杜某、王某1、吕某1、张某1、李某1、李某2、王某2、张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李某3、李某4、吕某2、甄某、吕某3、吕某4、王某6、王某7、高某、王某8、李某5、吕某5、吕某6、吕某7、吕某8、吕某9、张某3、王某9、路某、王某10、王某1、王某11、唐某、陶某1、陶某2、王某12、齐某、耿某、宋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仲祥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仲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于指控的数额,辩解称,对于王某4、李某4的危房改造款已经实际给付;对于吕某1的危房改造款已经交给其父亲王某13了;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贪污五户各5920元的危房改造款,实际没有支取、占有,已经将记载该款项的存折给付王某12了,对指控剩余数额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的数额中,指控被告人贪污五户共计296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应从数额中扣除;对于指控贪污吕某17000元的事实,因吕某1在新建房屋时,由被告人王仲祥之父王某10出资所建,王仲祥当庭供述已将该款项中的13400元给付王某4,且王某4亦承认向被告人借过款,转款3333手续是王某4签名,故上述款项应与借款相抵消,从涉案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仲祥于2009年被所在村委会聘用为该村工作人员,自2012年开始负责村委会的危房改造的上报等工作。在负责上述工作期间,被告人王仲祥以上报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侵吞村民危房改造款131120元。其中,2013年12月份将该村村民李某2、杜某、吕某1三人各7000元,合计21000元予以侵吞;2014年3月份将发放该村村民李某2、杜某、吕某1、吕昭法、吕某8五人各5920元,合计29600元的存折予以控制;2014年4月份将该村村民李某3、王某4、吕某3、张某2、王某6、王某8六人各13420元,合计80520元予以侵吞。案发后,王某6、王某8的危房改造款由被告人近亲属分别退还二人各13400元,后二人将上述款项上交至检察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鲁建发[2012]8号文件、临政办发[2012]45号文件、鲁建发[2013]5号文件、鲁建村字[2014]21号文件,证实山东省以及临清市2012、2013、2014年对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内容。2、申请拨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报告、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追加任务及2013年度危房改造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2014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及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证实上述年度临清市危房改造补助金申请拨付及分配情况。3、全国扩大农村危房该做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照片、农村危房鉴定表、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表、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身份证复印件、密码凭证、个人业务取款凭证、账户明细、转账凭条、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笔录、存折,证实涉案危房改造的档案登记信息以及2013年12月21日,杜某、吕某1、李某2银行账户内分别取款7500元以及上述人员与吕昭法、吕某8账户内分别被汇入5920元的情况;2014年4月14日,吕某3账户内支取现金13300元;2014年4月15日李某3账户内支取现金13300元;王某4银行账户支取现金3333元,转入王仲祥银行账户1万元,自王某8银行账户内转入王仲祥银行账户13350元;2014年4月16日,自张某2银行账户向王仲祥银行账户内转账13350元,王某6账户内支取现金13300元。4、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账凭证,证实2013、2014年危房改造资金拨付情况。5、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账凭证,证实涉案农村危房改造款的支付情况。6、2013年上半年危房改造款登记表、存折领取登记表,证实涉案农户的登记以及存折领取情况。7、密码变更情况说明,证实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郝庄信用社就密码修改情况所进行的说明。8、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王仲祥账户内资金流转情况。9、情况说明,证实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12年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以来,对于补助资金的领取,为每个补助对象开立专户的同时均设置为初始密码不能提取款项的情况;同时证实临清市2012年危房改造追加任务补助资金分两次发放,2013年12月第一次发放的是中央补助资金每户7500元,发放完后存折收回。于2014年3月18日存入第二次省级补助资金5920元、1190元,由各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到住建局领取存折。10、金郝庄镇张伴屯村账目,证实该村2012-2014年村内账目收支情况。11、金郝庄镇张伴屯村账目,证实2012-2014年被告人王仲祥领取工资的情况。12、临清市金郝庄镇张伴屯村委会记账凭证,证实该村财务开支以及被告人王仲祥在所在村委会领取工资的情况。13、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检察机关将杜某、李某2、吕某1、吕某8、吕昭法账户内的各5920元现金,予以冻结的情况。14、证明,证实临清市金郝庄镇政府在吕某1的房屋新建期间,未垫付建房资金。15、收据二份,证实王某8、王某6向检察机关分别退交赃款13400元的事实。16、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系由临清市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仲祥在被临清市金郝庄镇张伴屯村村委会聘用为工作人员期间,存在经济问题。于2015年8月5日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查,后侦破本案。17、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检察机关在张伴屯村委会办公室内拍摄照片四张,予以证实被告人王仲祥在村委会中所担任的职务。18、证明,证实经临清市金郝庄镇张伴屯村两委研究决定,于2009聘用王仲祥为该村工作人员。19、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王仲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销赃罪于1998年12月29日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并于2006年12月30日减刑释放。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仲祥的身份信息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1935年2月16日出生,自己是文盲,不会写字,大儿子叫王某1,是村里的会计。现在住着四间老房子,盖了有十几年了。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听着念的名字是自己的,别的都不清楚,需要问王某1。对于出示的照片,照片中的人是自己,其中老房子是自己所居住的,新房子不是。同时证实村里的王仲祥给其和房子拍过照片,自己的事都是王某1给操持,身份证在王某1处,有什么事情去问王某1就行。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杜某是自己的母亲,今年80岁了,是文盲,不认识字,也不会写字。杜某住着四间土坯房,有四、五十年了,经常修补,始终没翻盖。因为年龄大了,她的日常生活均由其负责,身份证也一直由其负责保管。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是杜某的,但是信息不是其所填写,记的村里的书记王某13说过要给杜某上报危房改造的事,当时填了一个草表。忘记是王某13还是王仲祥让送过一次杜某的身份证,后来又过了一段时间,王仲祥又到家里来拿过一次杜某的身份证。第一次用身份证的时间应该是2013年4月初。对于出示的照片,照片中的人是杜某,其中老房子是自己所居住的,新房子不是。听杜某说过,王仲祥来给房子照过相。没有村镇干部来对杜某的房子进行过危房鉴定,也没有听杜某说起过。对于检察机关出示的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没有听杜某说签过字的,其也没有签过。从来也没有见过危房改造款的存折,也没有到信用社签过字、取过款。只是记得在填草表后,过了一段时间,在王某13家,王某13说杜某的危房款下来了,给了500元钱。同时证实王仲祥是王某13之子,大约在2010年开始,镇里管区书记在村换届选举前,都要求王仲祥不能参加村两委换届选举,但是管区书记答应在换届选举后,聘用王仲祥为村干部,为村里做些事情。王仲祥受他父亲安排,从事村里的修路、打井、挖沟、为村民办理危房改造款补助手续等工作。3、证人吕某1的证言,证实出生于1932年8月12日,是文盲,不会写字。平时的日常生活由其二女儿张某1和女婿李某1负责,自己住了两间老房子,是土坯房,有四十年了。2013年同村的王仲祥给自己和房子照过相后,又让其去东邻王树贵的新房子前照过相。照相后的几个月,到了冬天,王仲祥开着车拉着其和王炳家的媳妇一块去了信用社,到了信用社,王仲祥把其和王炳家媳妇的身份证拿过去办事去了,听到信用社喊其的名字,又看到王仲祥把一摞钱放到他自己的兜里了。回家下车的时候,王仲祥说过几天给送钱来。后来二女儿来了,就和她说了去信用社的事,和二女儿一块去找王仲祥,王仲祥的媳妇就给了几张一百元的,这些钱用于女婿找人修房顶了。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是自己的,其他的不清楚。4、证人张某1、李某1的证言,证实二人是吕某1的二女儿和女婿,吕某1的日常生活由二人负责。曾经为吕某1修过房顶,用的是王仲祥给吕某1的500元钱。其他证言的内同同吕某1的证言内容。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出生于1965年3月5日,其丈夫是王炳家,没念过书,不认识字,也不会写字,自己的身份证在儿子王某2那里放着。2006年在院里盖过四间北房和外院带门楼的三间西房,2009年又在院里盖了两间西房。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是自己的,其他的不清楚,也没有签订过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出示的照片中房子是照的其住的四间北房、人是其自己,盖好的新房子的照片是2009年给其儿子盖的两间西屋,上面照片上的人是她,那个没盖完的房子不知是谁家的。2013年年底王仲祥从王某2那里拿了她的身份证,开车带着其和吕某1去镇里的信用社,到了后,把其和吕某1的身份证拿过去了。回家后,过了几天王某2找王仲祥要身份证的时候,他给了王某2500元钱。对于其他的事情不知情。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母亲李某2是文盲,不识字,脑子不是很清楚。2013年年底,王仲祥开车拉着李某2去过镇信用社,回来后的三四天,其去找王仲祥要李玉香的身份证,他给了500元的房子钱。其他内容同李某2证言内容。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文盲,不识字,也不会写字,丈夫是王某3,家里北房五间,都是三十年前盖的,还有西屋两间,是2012年贷款盖的。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是自己的,其他的不清楚,也没有签订过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2014年春天的时候,王仲祥让其拿着身份证,开车带着其去过夏津县的银行,在银行,按完手印,王仲祥就让其坐到银行的椅子上等着去了。他在银行办完事,就一块回去了,没有看到王仲祥在银行取过钱。他也没给过危房改造款。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和张某2是夫妻,最近三四年盖过三间西屋和一间门楼,盖房是用的贷款,没有领过危房补助款。9、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家里有北房三间半,东房两间,都是十几年的老房子,近年没有建房。不知道危房改造的事情。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是自己的,其他的不清楚,也没有签订过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所出示的照片都不是其家的房子和本人,那上面的人是同村的王某5,他和老伴住在村里敬老院。没有到镇里领过存折、也没有见过危房改造存折。2014年春节前后,吕某5打电话让拿着身份证和他一起去夏津的银行,也不说什么事,当时同村的李某3也在车上。到了夏津银行后,吕某5就把二人的身份证拿过去了,让二人在银行窗口写了自己的名字。从银行出来后,就和吕某5喝酒去了。其记得写了两个“王振范”,其他手续都是吕某5办的。对于检察机关出示的特殊业务处理凭证和取款凭条上的“王某4”不是其本人书写。笔录中签名的“王某4”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代签的,自己按的手印。在检察机关调查王仲祥的那段时间,王仲祥的妻子吕富珍也叫王某9,来找过,让其说有人调查危房改造款的时候,就说已经给了,要问多少钱,就说13000多元。同时证实在2014年因为弟媳妇生病向王仲祥借过1万元钱,一直没还,他也没要过,但是他没有给危房改造款和这个钱是两回事。10、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没有人给过危房改造款。王仲祥曾经来给照过相,也没说什么事。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王振范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中的照片是其本人,但是没盖好的那个房子不知道是谁的。1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71岁了,自己一个人住,原来有三间土坯房,三十年了,今年翻盖了。在收音机里听到过危房改造的事情,就去找书记王某13问,王某13让去找王仲祥,其就让弟弟李某4去找王仲祥,当时说给办,但是后来一直没给过危房改造款。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是自己的,其他的不清楚,没有人让填过表,也没有签订过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也没有到镇里领过存折。2014年春天的时候,吕某5让拿着身份证和他到夏津的银行,是吕某5的儿子开车去的,还有王振范,也没说什么事。到了夏津银行后,吕某5就把二人的身份证拿过去了,让二人在银行窗口写了自己的名字。对于检察机关出示的特殊业务处理凭证和取款凭条上“李某3”的签字以及手印是不是本人的,记不清了。在银行办完事后,吕某5在路边的小店里给其和王某4每人买了两双布鞋,还给其买了20个包子。回来后,感觉到这事蹊跷,就去问王某4,问给他钱了吗,他说没给。在检察机关调查王仲祥的那段时间,王某13的二儿子王某6来找过,说让把门锁上,谁敲也别开。后来在大街上碰到王仲祥的媳妇“大珍”,说要有人问,就说给了。其没有答应。检察院来调查没几天,吕某5给送来一个存折,说让其说这个钱用了,也没说存折是什么折。同时证实,其弟弟李某4也没有给过其危房改造款。1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其哥哥是李某3,王仲祥从来没有给过其李某3的危房改造款。13、证人吕某2的证言,证实没有申请也没人给过危房改造款。对于检察机关出示的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李某3)档案信息表中的老房子照片是其家北屋,新房子的照片不知道是谁家的,没盖好的那个房子也不知是谁家的,相片上老房子前的人是其和老伴。14、证人甄某的证言,证实没有申请也没人给过危房改造款。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吕某1、李某3)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的照片中,新房子的照片是其家的,照片中的人是自己,其他的不清楚。15、证人吕某3的证言,证实出生于1939年3月9日,文盲,家里有北房四间,有三十多年了,前十来年修补过。没有申请也没人给过危房改造款。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是自己的,其他的不清楚,没有人让填过表,也没有签订过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照片中的人是吕某4,房子不知道是谁的。2014年春天的一天,吕某5到家里,让拿着身份证和他一块去夏津县的银行,是让他儿子开着车去的。到银行后,吕某5把身份证要了过去,他在银行窗口办理的。办完事后,吕某5给买了半斤茶叶,又在夏津请喝的酒。在检察机关调查这个事的8月10多号,吕某5来给送了个存折,说要有人调查危房改造的事,就说已经给了,给了13000多元。16、证人吕某4的证言,证实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款。在2013年,王仲祥带着其在吕某7的老房子那里和村大队部西屋照过相。对于检察机关出示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吕某3)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是其本人的照片。其中老房子照片是吕某7的,新房子的照片就是村大队部的西屋,没盖好的房子不知道是谁的。17、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家里有六间房子,是八几年盖的,能正常居住,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款。在2013年秋天的一天,王仲祥和其说,一会儿镇里来了几个干部检查危房改造,让其说房子已经修了,可能要给补点钱,才知道这个危房改造的信息。当时王仲祥领着镇里的干部到其父亲那里看的房子。但是没让填过危房改造申请表,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是自己的,身份信息村委会都有,其他的不清楚,没有人让填过表,也没有签订过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也没有让拍过照。2014年春天的一天,王仲祥打电话让拿着身份证和他一块去了夏津县的银行,都是王仲祥办的手续,自己什么手续也没签。因为自己在外打工,后来其妻子王某7说,王某13给了13400元,并交代说,如果检察院问危房改造款的事,就说去年种棉花的时候就给了。同时证实没有向王仲祥借过款。18、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和王某6是夫妻,王仲祥被抓后,村书记王某13给了13400元,说这是危房钱,要是有人来问的话,就说给了。后来王某6回家就把这事和他说了。1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检察机关出示的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王某6)档案信息表中的照片是其公公魏生堂生前住的老房子,房前的人是魏生堂,没盖好的那个房子不知是谁家的,外墙水泥色的砖房照片也不知道是谁家的,但房前的那个人是魏生堂。没有给过危房改造款,是否给魏生堂不清楚。20、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实自己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所以也没有申请过。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是自己的,身份信息王仲祥都有,其他的不清楚,没有人让填过表,也没有签订过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也没有让拍过照。2014年4月中旬,王仲祥开着车让其拿着身份证一块到了夏津的银行,说是从临清转到夏津的钱,在临清不好支取,没有看到他取钱,当时只是转账。银行手续中有两份凭证中的“王某8”签字是其书写的,具体内容并不清楚。检察院调查危房改造款以后,王仲祥给打过电话说其的危房改造款是13000多元,但是一直没给。他被逮起来以后,他的弟弟给打电话说,如果有人调查危房改造的事,就说危房改造款已经给了。直到听说检察机关有找其调查危房改造款的时候,大约是在8月底9月初,王仲祥的妻子才给其送去了13400元。21、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没有申请也没人给过其危房改造款。对于检察机关出示的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王某8)档案信息表中老房子照片是其村小学前面的一处空房子(土坯房),没盖好的那个房子不知是谁家的,新一点的砖房是其现在住的房子,这处房子是上级民政部门给村里盖的房子,相片上老房子前、新一点的砖房前的人是其本人,照片是王仲祥照的。22、证人吕某5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听村里的说可以去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因为王某13是其舅舅,于是就去找了王某13,他让去找的王仲祥,后来具体事情都是王仲祥给办理的,具体如何操作的并不知情。其本人并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当时就是想沾点光。2014年春天,王仲祥打电话说,钱下来了,让其拿着身份证一块去了夏津的建设银行,先把钱转到了王仲祥的银行账户,然后给了其13000元。在回来吃饭的时候,王仲祥说,让其带着吕某3、李某3、王某4去夏津县银行取钱。让他们带着身份证,不让告诉他们什么钱,就说是好事,光用用他们的名字,并且让花点小钱给他们买点东西,他们每人都是13400元,取钱手续费100元,剩下的都让拿回来给王仲祥。当天中午吃饭后,王仲祥给了吕某3的存折,其就让其儿子吕某6拉着吕某3三人一块去了夏津县的银行,取了13300元。给吕某3买了半斤茶叶,请他喝了顿酒,就把他送回家了。第二天以同样的方式把李某3账户内的现金13300元取了出来,在王某4账户内取了3333元,并向王仲祥账户内转了10000元,在路上给他们二人每人买了一双布鞋,并给李某3买了20个包子,和王某4喝了酒。回家后把现金和存折都交给了王仲祥。和他们喝酒、买东西的钱都是从取的现金里出的。王仲祥被拘留后,他家属大珍过来找,让把李某3、吕某3的存折还回去,并交代二人如果检察院的问的话,就说钱给了。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是自己的,其他的不清楚,没有人让填过表,也没有签订过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照片中的人是吕加兴,房子不知道是谁的。23、证人吕某6的证言,证实吕某5是其父亲,2014年春天的一个下午其父亲让其开着车带着一个老头三人去了夏津的一个银行,具体办什么事情不清楚,办完事后,吕某5和那个老头还去茶叶店买了茶叶,就回家了。第二天也是吕某5让其开车带着两个老人和吕某5一块去夏津办的业务,办完后就回来了,具体什么业务不清楚。24、证人吕某7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时候,王仲祥找其照过相,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吕某3)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老房子是其北屋,房前的人是吕某4;新房子的照片不知道是谁,但房前的人还是吕某4。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吕某5)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照片是其本人,老房子、新房子是其北屋和东屋。25、证人吕某8的证言,证实是王仲祥的岳父,听王仲祥说过危房改造的事情,但是其并没有申请过,也没有签过任何字,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是自己的,身份信息村委会都有,其他的不清楚,没有人让填过表,也没有签订过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照片是现在住的院中的东房,房子前面的人是其和老伴,照片中的新房子是其孙子的,没盖完的的房子不知道是谁的。是王仲祥来给拍的照。没有见到过危房改造款的存折,也没有领过。2014年冬天的一天,王仲祥拉着其和同村的吕某1、李某2去过信用社,在信用社,工作人员把其和本人身份证核对了一下,当时是王仲祥把钱帮着取出来的,并没有给他们。26、证人吕某9的证言,证实吕昭法是其父亲,今年83岁了,小脑萎缩严重,已经没有意识了,其和弟媳张某3伺候他,母亲已经去世了。2012年夏天下雨的时候,吕昭法的房子倒塌了,在房子没塌之前,和王某13说过这个事,当时他答复说没有。后来其就给吕昭法盖了两间砖房。对于检察机关出示并向其宣读的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及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中的信息是自己的,身份信息是吕昭法的,其他的不清楚,照片中的房子是其弟弟和吕昭法的,照片中的人也是其父亲本人。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中“吕昭法”的名字不是其父亲签的,他不会写字。不清楚吕昭法是否去银行或者有人带他去银行去过危房改造款。2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公公是吕昭法,不知道吕昭法是否领过危房改造款,在2013年的时候大哥吕某9说吕昭法领过几千元钱的危房改造款。其他证言内容同吕某9的证言。28、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实又名吕富珍,是王仲祥的妻子,王仲祥出事后,其在家里的窗台上发现有两个存折,一个是李某3的、一个是吕某3的。就让王仲祥表哥吕某5给李某3和吕某3送去了。29、证人路某的证言,证实是金郝庄信用社前台柜员。不知道国家危房改造款的款项是什么性质的,但是2013年12月份办理过一批7500元的业务。当时有一些客户来取款,他们的存折只有修改了新密码才能取款。当时还是一些上了年纪的人来取款,他们取的款都是7500元。其内部有规定,修改密码必须是本人带身份证才能办理。修改密码时,先拿他的身份证核对一下他的相貌,人证核对一致了,还要进行签字,是在客户通用凭证上进行确认,这样密码就算修改完成了。要求本人签字确认,但也有代签的情况,因为有些不会签字的客户,也有本人让别人代签的情况,存折修改完密码后,只要知道密码有存折就能取出款来。30、证人王某13的证言,证实王仲祥是其儿子,因为村里的事情多,就向镇里建议聘任王仲祥担任村干部,安排王仲祥办理危房改造工作。没有和村里其他干部讨论过危房改造工作上报情况,资金下发他们也不知情。从2012年以来村的危房改造工作都交给王仲祥了,危房改造这个事从始至终都是王仲祥负责的。同时证实2015年吕某1新建了一间房屋,是其个人出资帮助她修建的,和村里没有任何关系。31、证人王某1、王某11(二人均为村两委成员)的证言,证实危房改造工作村里从来没有商量过,二人也没参与过。3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年底到镇建委工作,是金郝庄镇政府任官屯管理区包村干部,负责镇容镇貌治理情况以及2012、2013年镇危房改造的工作。危房改造救助款的上报、发放程序基本上都是由镇建委按照上级的名额分到镇管理区,管理区再把名额分配到各村,由村里上报名单给建委。后建委再把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发放到各村,让村民填好,由村委会评议再到镇里审核。表填好后,村民还要把改造前、中、后的房屋照片报到建委,然后建委再把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户上报到市建委。危房改造款的发放情况按照临清市住建局的通知,基本上是危房改造户上报是在上一年年度,款项的发放是在第二年的某个时间段。等到发款的时候,先给上述农户建一个建行的存折,再把农户的身份证交到临清市住建局,接到住建局发款通知后,就把存折让各村支书通知各危房改造户来领取。在给他们发放存折的时候,把存折的原始密码告诉他们,且告诉他们取钱的地方,以及要求本人带着身份证到取款的银行激活存折,并修改密码后才能取钱。2012年的危房改造情况是年底向上级申报的,2013年发放的款项,发过两次,第一次是打入建行发放的,是2013年年底发放的7500元;第二次是2014年3月份发的5920元,把钱打入信用社发放的。发完第一次后,按照要求,要把危房改造户的存折收上来,交到市住建局财务科。到发第二次款的时候,存折再下发。第一次存折的领取是其通知王仲祥来拿的,第二次是其和陶某1把存折和签字表给王仲祥送过去的,王仲祥后来把签字表又送回来了。2013年上报的危房改造户是2014年发放的。辖区内张伴屯村危房改造的上报和发放都是王仲祥管的,在其负责管危房改造这个工作时,王仲祥就是张伴屯的村干部。他担任村干部有很多年了,至于是不是村里选举上来的村干部,不清楚。2012年张伴屯村申请了5个的危房改造户的名额(吕某8、吕某1、吕昭法、杜某、李某2),大部分村都是1个,在王仲祥把申请表和身份证送过来的时候,其发现表格填写不完整,信息也不对,还有空白处,就知道这5户有问题,就向分管领导王某12汇报了,他让帮着王仲祥填写,于是其就在镇建委的办公室内,指导着王仲祥填好了表格,帮助填写了李某2、吕昭法的名字,鉴定表中的内容及纸质档案表都是其填写的,并让王仲祥就每户提供了3张照片。该救助款是2013年发放的,一共发了两次,第一次是7500元,第二次发的是补助资金。2013年张伴屯上报的危房改造户有8个名额(吕某3、吕某5、李某3、王某4、张某2、王某6、王某8、王仲军),在申请表填写方面存在与2012年的同样情况,仍然按照2012年的情况,帮助王仲祥进行的处理,但是并没有帮助写纸质档案。上述危房改造款是2014年发放的,存折也是王仲祥领走的。同时证实没有对上述农户的危房改造情况进行实地的鉴定,也没有实地查看、验收。33、证人陶某1的证言,证实系临清市金郝庄镇政府建委主任,没有管过危房改造工作,不太清楚,因为镇建委这边的工作也很多。危房改造这项工作分管领导是王某12,具体工作2012年、2013年的金郝庄镇的危房改造工作是由镇建委的唐某负责的,2014年是由陶某2具体管的。记得是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王某12让其和建委的唐某给张伴屯村的王仲祥送过一次他村的危房改造户的存折。34、证人陶某2的证言,证实系临清市金郝庄镇政府建委干部,2010年5月部队转业到临清市金郝庄镇政府工作,大约是2010年下半年,被调整工作到镇建委工作。张伴屯村2014年的危房改造是当时张伴屯的村干部王仲祥带着他们村的危房改造户来的,其来建委这边一年多之前就见过他来镇里交过水费,如果他不是村干部,也不可能让他来交水费。35、证人王某12的证言,证实2013年年初到镇建委分管的建委工作。到了镇建委后,2013年上报过两次危房改情况。镇里当时管危房改造工作的人,2013年是唐某,2014年是陶某2。通知上报危房改造情况时,把危房改造的标准和指标都告诉管理区书记。因为开始的时候是把名额分配到各管理区后,村里的名额都是由各管理区再分配。但后来,当各管理区把危房改造的表上报到镇里后,镇建委的工作人员唐某曾问过,他说:怎么张伴屯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名额那么多?其听唐某这样说,也觉得张伴屯这个村名额是比其他村多。后来,张伴屯村的这个情况其问过镇里的干部齐某,因为他是张伴屯村所在管理区的书记,他的解释是:别的村危房少,张伴屯村危房多,就这样上报了。关于危房改造户上报的程序及款项发放、存折领取情况同唐某证言的内容。36、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是2005年2月份在金郝庄镇政府参加工作,2011年12月份担任金郝庄镇辛集管理区书记,该管理区有六个村,其中张伴屯村属辛集管理区。听说过危房改造工作,但管理区没有管理过这项工作。镇里也没有让管理区安排这项工作。王仲祥是张伴屯里的村干部。他从2006年或者2007年就在张伴村当村村干部,是村里聘任的村干部。37、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金郝庄新集管区书记,后任金郝庄镇石集管区书记。张伴屯属于新集管区。2007年收水费期间,以王某13为首的张伴屯村的临时工作委员会聘用了王仲祥。王某132008年、2011年都参与村选举,并担任支部书记兼主任,因为回避,他儿子王仲祥没有参与选举。在2008、2011选举之前,其找过王仲祥说他与王某13不能同时参选,但是如果村里继续聘用也可以。后王仲祥在村里继续工作。38、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是刘垓子镇党委书记,2011年12月至2013年9月任临清市金郝庄镇镇长,2013年金郝庄镇危房改造情况有镇建委负责,分管领导是王某12,唐某具体负责,其对于危房改造的相关情况不知情。(三)提取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所在张伴屯村委会办公室内,就张贴于墙壁上的村委会成员分工以及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拍照提取,该内容载明了被告人王仲祥在所在村委会内部的任职情况。(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仲祥的供述,供认于2008或是2009年被所在村委会聘用为村委委员。自2012年开始负责村里的危房改造工作,上报危房改造户时,先到镇里找唐某和陶某2拿申请表,去的时候上报危房改造户名单,并把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交上,之后再把申请户改造前、中、后的房子照片拍照,连同申请表一同交到镇里,上报的表都在其父亲王某10那里盖村委会的章,镇里的唐某、陶某2等人去审核过。2012年上报了五户危房改造户,分别是吕昭法、吕某8、吕某1、李某2、杜某;2013年上报了八户,分别是李某3、吕昭良、王某4、吕某5、王某8、王仲军、王某6、张某2。2012年的危房改造款是2013年领的,是其从唐某处领了存折后,带着那五户到金郝庄镇信用社去取得款;2013年的危房改造款是2014年天快热的时候发的,也是在唐某处领的存折,又带着这八户去夏津取得款,其中吕某5领着不是吕昭良就是李某3,还有王某4去的夏津建行取过款。对于李某2、杜某、吕某3、张某2、王某6、王某8的危房改造款自己用在了村里修路等开支上了。以上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仲祥应所在村委会安排,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在协助镇政府上报危房改造材料、发放危房改造款过程中,其行为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故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王仲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危房改造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指控数额方面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客观反映被告人实施贪污行为的过程以及数额,且被告人及辩护人就辩解意见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仲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二、扣押的涉案赃款26800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剩余赃款104320元继续予以追缴。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吴 锐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凡 来源:百度“”